土地承包在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关键点包括:①承包期内发包方无权单方收回,法律明确禁止以农户进城落户等理由收回;②仅限公共利益、承包方自愿交回或家庭消亡等特殊情况可依法收回;③承包方享有自愿有偿流转权,进城农户可自主选择保留或流转经营权。
分点论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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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的法律保护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即使农户全家迁入城镇落户,也不得强制收回。典型案例显示,法院明确否定村委会以户籍迁移为由收回承包地的行为,强调土地承包权的保障功能。 -
允许收回的法定情形
- 公共利益需要:如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土地征收,需依法补偿。
- 承包方自愿交回:农户可书面申请交回全部或部分承包地,但需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
- 家庭消亡:承包方全家死亡且无继承人时,发包方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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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户的自主选择权
国家鼓励进城农户通过流转经营权(出租、入股等)保留承包权,或自愿有偿交回土地,但不得以退出承包权作为落户条件。
总结: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为原则,收回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农户应了解自身权利,遇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