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宅基地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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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因人均土地少无法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政府可采取措施保障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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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用途限制
住宅建设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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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农用地的需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办理审批手续,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宅基地权属与交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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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分离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房屋所有人,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不可继承或转让。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四、政策支持与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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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闲置资源
鼓励进城落户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促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