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房屋,且多占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 该条款聚焦宅基地管理,旨在遏制农村土地滥用,核心在于执法主体调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违法情形细化(未经批准/骗取批准/超占土地)及处罚措施刚性(拆除+退还),同时与第77条形成互补,区分了农村村民与非村民的违法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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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违法界定
仅适用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包括未经审批占地建房、伪造材料骗取审批及超标准多占土地。非村民违法适用第77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另行审批。法院判例(如陕西商洛中院2021年判决)明确,2020年后此类案件由农业农村部门专属管辖。 -
执法主体与处罚措施
原由自然资源部门执法,2019年修法后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体现宅基地管理专业化。处罚包括强制退还土地和拆除新建房屋,超占部分无论是否建房均视为非法占地,需一并清理。 -
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与第77条分工明确:村民宅基地违法归第78条,非村民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归第77条。若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条款,确保执法一致性。 -
实务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需结合地方实际,尊重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对符合规划但超占的房屋可没收而非拆除,避免“一刀切”。改革试点地区(如宅基地“三权分置”区域)需动态调整执法尺度。
提示: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村民应提前向乡镇政府申请,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执法部门需平衡耕地保护与农民权益,确保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