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核心规定是: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面积不得超标,且需符合规划要求,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允许进城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出卖、出租住宅后不得再申请。政府需科学规划宅基地用地,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
“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由省级政府规定。特殊地区可通过县级政府协调实现“户有所居”,但需尊重村民意愿。若村民因历史原因拥有多处住宅(如继承),不****,但新建申请需严格遵循“一宅”限制。
-
宅基地使用规范: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的,需额外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
审批与退出机制:宅基地申请需经村集体讨论公示后由乡镇政府批准。村民进城落户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优先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本集体成员需求。但若村民已出卖、出租住宅,则丧失再次申请资格。
-
权益保护与限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及住宅受法律保护,禁止强制流转或违法收回。政府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确保村民权益不受侵害。
合理利用宅基地资源需平衡村民需求与土地保护,既要保障居住权益,也要严守耕地红线。建议村民在交易或建房前充分了解当地具体政策,避免因违规操作丧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