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的土地管理法是我国1986年颁布实施的首部系统性土地管理法规,其核心特点是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 和 "政府主导征地模式",确立了耕地保护红线、建设用地审批等基础制度,但存在农民权益保障不足、土地市场化程度低等历史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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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与核心框架
为应对改革开放初期土地乱占滥用问题,1986年《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元结构,规定国家建设需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奠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逻辑。 -
三大关键制度
- 耕地保护制度: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要求占用耕地须补充同等面积耕地。
- 分级审批制度:按用地规模划分中央、省、市县级审批权限,严控建设用地扩张。
- 无偿划拨与有偿使用并行:经营性用地逐步推行出让制度,但划拨方式仍占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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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作用与局限性
该法在遏制土地浪费、保障工业化用地需求方面成效显著,但农民对征地补偿无议价权、集体土地流转受限等问题逐渐凸显,为后续2004年、2019年修法埋下伏笔。
随着经济发展,旧法已难以适应土地要素市场化需求,但其确立的耕地保护、规划管控等原则仍为现行制度基石。了解旧法有助于理解当前土地改革的历史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