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核心条款是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六类“公共利益”情形下可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等,并严格限定审批权限(基本农田或大面积土地需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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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件与范围
第四十五条列举的六类情形涵盖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安居工程等,强调必须符合规划且纳入年度计划,尤其是成片开发需符合国家级标准,避免滥用征收权。 -
审批权限分层
基本农田、超35公顷耕地或70公顷其他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级政府批准并备案。农用地征收需先完成转用审批,体现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
补偿与程序保障
第四十七条要求补偿需公平合理,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并明确公告、听证、登记等程序,保障被征地者知情权与参与权。
土地征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农民权益,需严格依法执行。若遇征收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或咨询专业机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