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核心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明确“一户一宅”原则,限制宅基地面积,规定审批程序,并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其亮点在于既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又通过严格管理保护耕地资源,同时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支持。
农村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制度要求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标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土地资源浪费,确保公平分配。对于人均土地少的地区,允许县级政府采取灵活措施实现“户有所居”,体现了政策的因地制宜。
宅基地的使用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一规定强化了耕地保护,同时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政府,简化流程,但涉及农用地时仍需依法办理转用手续,平衡了效率与监管。
村民转让、出租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这一条款防止投机行为,确保宅基地的居住属性。法律允许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资源,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
第六十二条通过多重机制实现土地资源保护与农民权益保障的双重目标,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石。实践中需结合地方实际,确保政策落地既合法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