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62条全文

​《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并细化宅基地的申请、使用、审批及退出机制,旨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同时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核心亮点包括:​​宅基地面积受省级标准限制​​、​​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出卖/出租住宅后不得再申请​​,以及​​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

  1. ​“一户一宅”与面积限制​​:农村村民一户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人均土地稀缺地区,县级政府可通过协商确保“户有所居”。
  2. ​建房用地规范​​:新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编制需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3. ​审批程序​​: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本法第44条办理审批手续。
  4. ​退出与再申请限制​​: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者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资源。

通过上述规定,第62条既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又推动土地集约利用,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支撑。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地方细则,确保政策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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