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管辖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负责监督和调查处理。以下是详细说明: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包括:
-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定期组织全面性安全检查。
-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需停产治理。
-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 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区两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重大问题。
- 监管部门:如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事故调查与处理
- 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需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事故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调查主体和权限可能有所不同。
- 调查结果需依法公开,确保责任追究的透明度。
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 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如广东省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总结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管辖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落实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需主动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政府则通过调查处理和监管执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