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物业费的新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业主的法定义务
- 支付义务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即使未直接接受服务(如长期空置房屋),只要物业服务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仍需缴费。
- 拒付条件限制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例如,长期空置房屋仍需支付公共区域维护费用。
二、物业人的服务义务与责任
- 公开透明服务
物业服务人需定期公开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禁止强制催缴
除法律规定的诉讼或仲裁外,物业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 服务质量保障
物业服务人需按约定提供维护、清洁、绿化等基本服务,否则可能被业主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
三、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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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投诉 :业主可先与物业人协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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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合理期限催告后仍不支付的,物业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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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入住后仍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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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归属 :公共区域经营收入(如车位费、广告费)扣除运营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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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解聘权 :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人。
总结
民法典通过明确业主与物业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了物业费收取行为,既保障了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也保护了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建议业主与物业人签订详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遇到纠纷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