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与生态环境部门(环保部门)的关系可从职责分工、协作机制及改革背景三方面阐述:
一、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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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所有者职责,负责调查确权、开发利用、保护修复。
- 统筹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监督实施。
- 主导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土地整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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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统一监管污染防治(水、气、土壤等)及生态保护,行使生态环境执法权。
- 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协调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
-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减排及地下水污染防控等职责。
二、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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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与监管衔接
- 自然资源局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需将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防控要求(如土壤污染状况)纳入用地准入管理。
-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自然资源局负责用途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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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联合行动
- 双方联合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如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互通。
- 在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项目中协同推进,例如自然资源局主导修复工程,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污染治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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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边界划分
- 生态环境部门整合污染防治执法权,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违法案件查处。
- 对涉及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地下水污染),两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作处理。
三、机构改革背景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组建,旨在解决此前自然资源管理分散、生态保护职责交叉的问题。自然资源局整合了原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资源管理职能,生态环境部门则统一原环保、发改、水利等部门的污染防治职责。这一调整强化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及生态环境监管的专业化,但仍需通过制度化协作机制保障职能衔接。
综上,两部门在“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框架下,既各司其职,又在生态保护、污染防控等领域形成互补,共同支撑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