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最新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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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担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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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负总责,应健全岗位职责制度,配齐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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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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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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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不管工程被使用多少年,建设者都必须对建设项目负责。如果建设者在这段期间不进行负责,相关管理人员可以进行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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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处罚措施 :
- 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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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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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确保各方主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从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