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正常工作时间延长
用人单位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二、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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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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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如春节、国庆等)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三、日工资折算标准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以下方式折算: $$ \text{日工资} = \frac{\text{月工资总额}}{\text{月计薪天数}} $$
其中,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天(基于每月40小时、每周工作8小时的标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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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上述比例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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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应遵循“先支付后结算”原则,遇节假日应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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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期间工资支付权,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替代货币支付。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若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