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内容,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核心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方式通常包括:
-
直接扣除工资 :从劳动者当月工资中扣除赔偿金;
-
最低工资保障 :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若低于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扣除限制
-
比例限制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
最低工资标准 :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特殊情况处理
-
提前解除合同 :若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索赔,但需符合上述扣除限制;
-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 :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四、争议解决途径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支付或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
协商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
-
调解 :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仲裁或诉讼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可提起诉讼。
五、法律依据
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和第十六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制定,同时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支付时间)、第九条(解除合同时付清工资)等配套条款形成完整体系。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国家法律法规及权威解读,适用于中国境内劳动关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