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相关的信息:
- 全面强化市场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自力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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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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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全方位监督管理,掌握分包单位用工、工资发放情况,分包单位必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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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监督总承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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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联合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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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据此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并交分包单位发放凭证。
-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 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
-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 :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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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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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这些细则旨在通过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以及社会协同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结合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这些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