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下是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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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项目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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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水平 :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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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形式 :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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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对象 :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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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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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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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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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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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