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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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清
用人单位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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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补充
若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如分期支付的情形),用人单位需遵守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一次性付清的基本原则。
二、其他相关条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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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构成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需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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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 :工资应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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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 :用人单位需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明细(如数额、时间、领取人信息等),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违法情形的后果
若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第九十条(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以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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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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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
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解除合同,劳动者还可要求赔偿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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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核心是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应得报酬,同时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