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的。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工资支付原则
-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支付时间和形式
-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工资支付形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更新或调整。如有需要,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