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解读,综合相关规范及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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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支付
工资必须按月支付,不得拖欠。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支付(如顺延至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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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标准
工资数额应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若需调整,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非因工停产的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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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若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且时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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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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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正常劳动 :若劳动者在停产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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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正常劳动 :若因劳动者原因未提供劳动(如因病、非因工负伤等),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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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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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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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用人单位应留存工资支付凭证,以备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
总结 :该条款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在非因工停产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资支付与劳动贡献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