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超载,规范载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及装载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载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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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超载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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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限制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超过核定的限制值,且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特殊物品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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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不可解体物品
若运输超限且不可解体的物品且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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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
运输爆炸性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要求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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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违反载物规定(如超载、遗洒)的,可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具体视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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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条款同时适用于公路和普通道路运输,超限运输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执行。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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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超载处罚的关联
超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处罚力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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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货运单位需对载物安全负责,确保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以上内容综合了《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完整表述及配套解读,确保涵盖所有关键信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