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和第63条分别针对机动车停放和行人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56条要求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人行道违停(施划停车位除外),临时停车不得妨碍通行;第63条禁止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以及扒车、拦车等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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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规范
机动车停放需在指定区域,人行道禁止停车(合法施划车位除外)。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且需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否则可能面临20-200元罚款或拖车处理。 -
行人安全义务
行人需避免跨越隔离栏、扒车等危险动作,尤其监护人要看护好儿童及特殊人群。盲人通行时,车辆应主动避让,铁路道口需按信号或观察后通过。
遵守这两条规定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与人身安全。驾驶员和行人需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违规引发处罚或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