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社保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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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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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费率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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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服役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或高于上限,则按社平工资标准核定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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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 个人缴费部分由安置地财政资金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接收企业或政府财政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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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 通常不超过1年,若超过则可能出现断缴。
二、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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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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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安置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由政府全额承担,个人缴费由退役士兵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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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基数按当地社平工资60%-100%选择,缴费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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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连续性
- 通过军地协同办理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无缝衔接。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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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生成缴费通知单后推送税务部门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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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服役工资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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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退役士兵可申请缓缴协议,不影响养老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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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接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灵活就业或补缴断保期间费用。
以上政策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保险法》等法规制定,具体执行以地方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