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待安置期间,社保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承担。
具体说明:
政策依据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二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需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承担主体
社保费用不由士官个人承担,而是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确保退役军士在待安置期间享有相应的社保待遇。办理流程
士官退役后,需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具体包括提交军队开具的保险关系转移资料,由安置地社保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完成缴费。
注意事项:
- 士官应主动联系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具体的社保接续流程和政策。
-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缴社保,可咨询安置地社保部门,确保权益不受影响。
通过这一政策,士官在待安置期间能够无缝衔接社保关系,确保退役后的基本保障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