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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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需依法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终止劳动关系,且辞去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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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效
任免机关需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申请需在90日内审批。
二、禁止辞去公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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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位限制
涉及国家秘密、未满脱密期限、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正在接受审计或司法程序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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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限要求
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者不得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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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禁止性情形
包括因工作严重失误致重大损失、不履行公务员义务经教育无转变等。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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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成员辞职
因工作变动需辞去职务的,应履行辞职手续;因严重失误或失职需引咎辞职的,应责令其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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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辞职的区别
辞职是主动行为,辞退是被动行为。辞退适用于考核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等情形,需经批准后解除劳动关系。
四、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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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材料
需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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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任免机关需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五、档案与后续
辞职申请及审批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影响公务员待遇和就业记录。
以上规定综合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条款,确保程序规范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