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策及现行法律规定,关于“买断工龄”的规定如下:
一、政策禁止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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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行为
1999年起,国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等文件,明确禁止企业以“买断工龄”形式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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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买断工龄”规避这一义务。
二、历史政策背景
- 90年代实践 :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中曾采用“买断工龄”安置职工,通过一次性补偿解除劳动关系,但这一做法已被现行法律全面禁止。
三、工龄与社保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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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 :即使企业以“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连续工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仍受法律保护,退休时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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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待遇 :职工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无需依赖企业“买断”保障。
四、违法后果
- 企业若违反规定“买断工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赔偿要求,职工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总结 :当前中央政策已全面禁止“买断工龄”,职工权益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保障,企业需依法合规处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