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
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义务
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十五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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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确保劳动者档案完整移交给新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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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三、工作交接义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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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公司财产、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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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工作进度、客户资源等关键信息。
四、经济补偿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需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
五、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义务
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六、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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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程序 :若因经营困难等特殊原因裁员,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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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状态或实现失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