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永久合同,但符合条件时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且劳动者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若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或双方协商一致,仍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终身制”,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是触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关键条件。若前两次合同中包含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则第三次续签不强制适用无固定期限条款。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若劳动者出现严重违规、失职或无法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合同。
劳动者在第三次续签时需注意:1. 明确表达签约意愿,避免因沉默被误认为放弃权利;2. 保留书面证据,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记录;3. 警惕“变相固定期限”条款,若用人单位强制约定固定期限且无劳动者书面同意,可主张违法。
用人单位若违法拒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延长单次合同期限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此举可能因违反立法初衷而面临法律风险。建议双方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协商合同类型,平衡用工稳定性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