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3次合同就是永久合同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永久合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 1.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同于“永久合同”。
- 2.劳动者的选择权: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选择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同意,双方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 3.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能单方面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 4.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高枕无忧。根据《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所谓的“永久合同”并非绝对不可解除。
- 5.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还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等情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的终止仍然存在多种可能性。
签3次合同就是永久合同这一说法并不完全准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绝对不可解除。劳动者在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稳定性的也需了解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和自身权益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