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需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用人单位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第三次续签不续签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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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等)的情形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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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如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且劳动者满10年等)或第四十四条(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则不受无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但需符合特定条件。
二、违法不续签的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若违反规定不续签,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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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计算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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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赔偿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倍 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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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时 ,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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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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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限制条件 :仅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情形,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解除情形,仍可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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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如上海地区有特殊规定(如连续签订二次合同后第三次不续签需符合特定情形),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建议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与用人单位沟通续签意向,保留书面证据,以便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