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非自愿离职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五类,选择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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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
- 包括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达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转产、重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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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或企业破产
- 企业因经营困难、转产、破产等法定情形进行裁员,或因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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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 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员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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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且员工无过错,属于非自愿离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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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 如事业单位辞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待遇等。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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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原因需客观真实,避免主观臆断或负面评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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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经济补偿或失业金申请,建议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