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制度、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核心变化:
一、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
法定代表人制度调整
-
明确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辞任时视为自动辞职,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
-
取消“执行董事”提法,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一名董事兼任经理。
-
-
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置
-
股份公司可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时)。
-
公司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需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
二、资本制度完善
-
出资期限与实缴制
-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有限责任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超期期限。
-
股份公司发起人需在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
-
-
类别股与股份转让
-
公司可发行类别股(同股不同权),但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特定类别股。
-
股权转让保留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章程可另行约定。
-
三、股东权益保护强化
-
撤销权与信息披露
-
未获通知的股东撤销权除斥期最长不超过1年。
-
上市公司需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禁止违规代持股份。
-
-
关联交易与责任追责
-
关联交易各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
董事会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凭证。
-
四、其他重要调整
-
国家出资公司规范 :新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需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
股东失权制度 :新增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的失权程序及后果。
以上修订旨在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平衡股东与管理层权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