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之间不存在冲突,二者是协调一致的。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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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施行与衔接目的
《规定》与修订后的《公司法》同步施行,旨在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新旧衔接问题,确保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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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溯及力条款
《规定》通过列举新增条款赋予溯及力的方式,既统一了裁判尺度,又体现了对新增条款的司法态度和评价,避免因法律变动引发适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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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图与协调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的初衷,正是为了解决《公司法》修订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矛盾,通过司法解释强化法律实施的一致性。
二者在立法目的、实施时间和具体条款上均保持协调,不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