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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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该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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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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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范畴 :建筑法通过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属于经济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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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属性 :因涉及大量行政管理内容(如资质审批、市场监督等),也被归类为行政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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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监督
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和监督,同时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部门。
建筑法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法律属性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