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
条例的制定主体需根据其性质和领域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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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针对全国性事项制定法律,部分法律以“条例”形式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部分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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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条例,规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如《广东省条例》)。
二、行政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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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部委
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规范全国性行政管理事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各部委(如工商、税务、环保等)可制定部门规章性质的条例,针对本部门管理领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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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等地方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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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可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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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条例 :国务院为应对紧急情况,可发布决定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需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总结
条例的制定主体覆盖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及地方人大)和行政机关(国务院及部委、地方政府),其效力等级与制定主体相关。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条例由地方人大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