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条主要规定了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包括要求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及配合义务。以下是具体解析:
一、核心内容
-
监事会监督权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并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合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配合监事会工作,包括主动提交报告、提供真实资料,确保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二、法条修订要点
-
监督权行使方式调整 :由原“主动提交”改为“可要求提交”,强化监事会的主动性。
-
报告内容明确化 :从“有关情况和资料”细化为“执行职务的报告”,提升监督针对性。
三、适用主体
- 适用于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使不担任董事)。
四、法律后果
- 若董事、高管拒绝配合,监事会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向股东会提出解任建议。
五、关联条款
- 与忠实义务(第201条)和勤勉义务(第202条)共同构成董事、高管的核心职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