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与旧版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设立门槛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注册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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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取代实缴制
新法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改为股东自主约定认缴期限和方式,支持非货币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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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与责任强化
新法规定股东需在5年内缴足出资,逾期未缴可被催缴并承担违约责任;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被注销股权。
二、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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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模式多样化
新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董监二元制”或“董事一元主义”模式,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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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制度
董事会、监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等专门委员会,提升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公司设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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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新法仅要求注册资本符合经营规模和风险程度,取消内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差异,降低创业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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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设立流程
取消验资报告要求,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仅限外商投资企业),减少设立时间成本。
四、其他关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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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保护
新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且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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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制度
明确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增过错追偿制度,取消“执行董事”提法。
以上变化旨在降低企业设立和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