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已获批准后,原则上不能单方面反悔,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撤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属于形成权,辞职意思送达即生效。若反悔需满足以下条件:撤回申请早于或同步于辞职申请到达,或用人单位协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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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认定
辞职申请一经用人单位接收即产生法律效力,后续反悔需用人单位同意。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例支持“形成权”观点,即员工单方撤销无效(如二审法院驳回曾某某案例)。例外情形仅限撤回通知先于辞职申请到达,或存在工伤、裁员等特殊事由。 -
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若用人单位尚未安排工作交接或招聘替代人员,员工可尝试协商撤回。例如,田某案例中公司因已审批离职流程且未同意调岗,反悔未被支持。关键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和意愿。 -
风险与后果
强行反悔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仍按原计划解除,且无法主张赔偿(如小天、王某案例)。员工需承担未交接工作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则需避免违法解除风险。
提示:辞职前务必审慎决策,确需反悔应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沟通并留存证据。若已进入离职程序,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确认权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