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招签三方协议并不等同于确定被录用。三方协议是学生、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就业意向约定,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后仍可能存在解约风险或企业单方违约情况;最终录用需以入职后签署劳动合同或企业发放录用通知书为准。
三方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约束学生与企业达成初步就业意向,同时保障校方对学生就业去向的统计与管理。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约定违约责任,例如学生未履约入职或企业无故取消录用时需支付违约金。但协议本身不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的确立,也不代表企业必须履行最终录用义务。部分企业可能在签约后因业务调整、岗位取消或毕业生未通过背调、体检等环节而终止协议。
学生签署三方协议后仍需关注两点风险:一是企业可能在签约后设置附加条件,如要求实习考核通过后才发正式录用通知;二是部分企业将大规模签署三方协议作为“储备人才”手段,实际入职岗位或待遇可能与协议承诺不符。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具体岗位、薪酬、报到时间等关键条款,可能影响后续**。
建议毕业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签约前通过企业官网、工商信息等渠道核实企业资质;在协议补充条款中明确录用标准、违约情形及赔偿细则;保留企业招聘承诺的书面证据(如邮件、录用函);入职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若企业单方面解约,可根据协议条款主张赔偿权利,同时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寻求协助。
签订三方协议是校招过程中的重要节点,但绝非录用程序的终点。毕业生需保持风险意识,在积极履约的同时做好备选方案,最终以签署劳动合同或实际入职作为录用完成的标志。遇到协议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