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关于伤残鉴定中的护理依赖鉴定,综合相关规范和案例,具体说明如下:
一、护理依赖鉴定的定义与目的
护理依赖鉴定是指对因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个体,评估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程度,并确定护理依赖等级的程序。其核心目的是明确护理需求,为后续的赔偿计算提供依据。
二、护理依赖的等级划分(以躯体残疾者为例)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标准,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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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护理依赖 :五项生活自理能力均需他人护理(如进食、翻身、大小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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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 :五项中有三项需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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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 :五项中仅一项需护理。
评分标准采用100分制,60分以上视为基本自理,60-41分为部分依赖,40分以下为完全依赖。
三、与伤残等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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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伤残等级越高,护理依赖程度越高,但需结合具体功能丧失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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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如双眼失明的一级伤残者,可能因生活自理能力受限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四、鉴定程序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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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独立性 :护理依赖鉴定通常与伤残鉴定分开进行,但部分情况下可能作为从属性鉴定(如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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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参考《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五、法律意义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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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 :通过鉴定确定护理级别后,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计算护理费(如按完全护理依赖比例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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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 :一般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或20年(最长)。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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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需在受害人治疗结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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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的护理依赖鉴定需额外评估安全风险。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标准、司法实践及赔偿计算规则,为护理依赖鉴定提供了全面的参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