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20号文件执行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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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生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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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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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停征项目 :共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强制检定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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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调整 :例如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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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取消收费后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通过上级项目支出解决,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困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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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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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需办理收费票据缴销手续,欠缴费用需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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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收费项目需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征收范围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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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执行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地政策清理,并报送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