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9号文件是我国增值税政策的重要补充文件,核心明确了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如农产品、音像制品等)和简易征收办法(如销售旧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的具体规则,并强调简易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后续经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调整,部分征收率已简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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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低税率的货物范围
文件规定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继续适用13%税率(后调整为9%),其中农产品定义与1995年注释一致,电子出版物明确包含光盘、存储芯片等载体形式。 -
简易征收的三大场景
-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可按3%减按2%征收(原4%减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减按2%;其他物品按适用税率或3%征收。
- 销售旧货:按3%减按2%征收,旧货指二次流通的货物(如二手车),不包括自用物品。
- 特定货物简易计税:如县级以下小水电、自来水、生物制品等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原6%),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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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操作限制
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且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减税可开专票)。旧货销售一律不得开具专票,但二手车经销等特殊情形除外。
提示:实际执行中需注意后续政策调整,如征收率简并、免税商店零售条款废止等,建议结合最新文件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