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需区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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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无息借款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及最新政策(2025年3月1日起),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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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团内或非无偿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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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一般纳税人)或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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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借贷若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利率≤金融机构或债券票面利率),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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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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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无偿借贷
借款方需按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借款人则按市场利率确认收入,但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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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团内无偿借贷
需按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和收入,企业所得税需正常纳税调整,避免因利率异常导致税负调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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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用途 :若无息借款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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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原则 :集团内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不符合原则的交易进行合理调整。
总结 :集团内无息借款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可享受免税政策,但需注意区分关联方关系及借款用途,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