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其核心要点如下: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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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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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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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预先拟定,具有固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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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协商空间,仅能接受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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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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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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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方的核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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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确保权利义务对等,避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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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义务 :主动告知与重大利益相关的免责、减责条款(如解约权、退款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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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义务 :对关键条款进行解释,确保对方理解。
三、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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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 :如单方强制收费、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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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如不合理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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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 :若存在上述情形,相关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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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义务 :要求书面合同,逐条核对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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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 :口头承诺需书面化并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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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 :费用应支付至企业对公账户,避免现金交易。
五、司法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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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诚信 :综合评估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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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规则 :按通常理解解释,争议时偏向非格式条款。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商业效率与消费者保护,确保格式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