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禁止以工代干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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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98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原国家劳动人事部联合印发《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自1979年起全国范围内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该规定被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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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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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干或返岗 :以工代干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转为正式干部或返回工人岗位,但需经过单位考核、群众评议及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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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待遇 :转干后享受公务员福利及晋升机会;未转干者仍为工勤人员,享受工勤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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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限制
自1985年后,国家逐步减少以工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干部的渠道,现有以工代干岗位和人员面临改革压力,转干难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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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教师等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是否在编,需结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政策,建议直接咨询相关部门。
总结 :以工代干作为干部选拔的过渡性制度,已于1983年被国家明确禁止,后续改革逐步消除这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