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的评估主体需根据评估阶段和地区政策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
评估机构确定方式
-
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评估机构协商一致,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核心要求。
-
协商不成时的替代方式 :若协商未果,可通过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抽签或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
-
-
评估机构选择限制
-
拆迁方(政府)通常无权直接指定评估机构,但可能通过控制参与抽签的机构名单间接影响结果。
-
评估机构需具备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和评估师资格证,否则评估报告可能被认定无效。
-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