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房产权归属需结合房屋产权性质、建造时间、家庭关系及地方政策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核心结论
拆迁房产权归属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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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 :婚后建造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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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 :婚前建造或婚后单独登记一方的房屋,拆迁后归该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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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赠与 :通过继承或合法赠与取得的房屋,产权归继承人或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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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与房屋分离 :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房屋若为合法建造,所有权归建房者;若无合法资格(如非本村成员),则无权获得补偿。
二、关键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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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时间
结婚前取得且登记一方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且登记双方的房屋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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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贡献与户籍
共同建造时,按出资比例或户籍人口分配;继承或赠与时,按法定继承人范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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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按“按户分配”(如安置房),部分按“按面积分配”(如宅基地补偿),需结合当地规定。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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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主张补偿 :非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如非本村成员)无权获得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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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通过协商、诉讼或申请确权确定产权归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共同财产范围)、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范围)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