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发出聘用通知后突然不录用,需承担以下责任:
一、责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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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若聘用通知明确约定了岗位、薪资等核心要素,且劳动者已为入职做准备(如体检、交通费用等),用人单位未履行承诺需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支出(如体检费、交通费)及间接损失(如错过其他工作机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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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若聘用通知构成要约,用人单位单方面撤销导致合同未成立,可主张赔偿劳动者为履行合同所做准备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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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不录用的原因,尝试达成补偿协议(如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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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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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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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因缺乏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此时需通过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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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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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保留聘用通知、沟通记录、费用凭证等,作为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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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时效:主张赔偿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