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的工资薪金在个人所得税中 不得在税前扣除 ,需并入经营所得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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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性质认定
合伙企业股东的工资薪金属于经营所得的一部分,而非真正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不能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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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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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 :按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约定时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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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 :可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如6万元/年),但需在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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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合伙人需将工资薪金并入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合伙企业股东的工资薪金不可在经营所得前扣除,但可作为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五险一金)在申报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