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否计入工龄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工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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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1986年10月前)
自动离职、开除、除名等行为不计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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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1986年10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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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自动离职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以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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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自动离职后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但辞职/辞退前的工龄仍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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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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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优先 :与用人单位协商确认工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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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或投诉 :协商无果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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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及劳办发〔199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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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依据人事部1998年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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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计算工龄,需注意区分改革前后的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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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期间若存在工资支付争议,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如企业类型、离职时间等)结合上述规则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