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个月
关于癌症患者的医疗期政策,综合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规定如下:
一、医疗期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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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长度由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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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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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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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延长
对于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若24个月内未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法律未明确具体年限,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二、医疗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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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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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三、医疗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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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权 :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员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拒绝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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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 :医疗期满后仍无法工作,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N倍工资)及医疗补助费(6-12个月工资),患重病或绝症的医疗补助费可增加50%-100%。
四、其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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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 :若医疗期结束仍不能工作且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病残津贴,但需符合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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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保障 :包括医保报销、低保等社会保障。
五、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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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统一适用 :北京、江苏、吉林、湖北、湖南等地司法实践倾向于将癌症患者的医疗期统一延长至24个月,无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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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调整 :其他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延长年限,建议咨询当地劳动部门确认。
六、争议解决
-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
以上政策综合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具体执行中需结合劳动者病情、单位管理等因素综合判断。